读者指南

图书损坏及遗失规定


1、本馆实行借阅逾期罚款制度。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,每册每日交逾期罚款0.10元;欠款总额超过

1元不可借图书。

2、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应及时归还此期间不使用的图书以避免逾期,无法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

由所在单位出具出差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。

3、遗失赔偿:读者遗失图书须在应还之日前向超期办公室说明情况,并赔偿同样图书另加10元加工

费。逾期无法赔偿同样图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
赔款金额:

(1)中文图书

a) 1980—1990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;

b) 1991—2000年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

c) 2001年及之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;

d) 1980年前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20倍赔偿。

(2)外文原版图书

a)1980年后出版的,按原价(人民币)的10倍赔偿;

b)1979年前出版的,按原价(人民币)的20倍赔偿;

c)赠送书,按照人民币40元的10倍赔偿;

d)无价格的,一律视为原价40元人民币进行赔偿处理。

(3)外文影印图书:同1980年之后的中文图书赔偿办法。

(4)遗失设计文献特藏室图书,按原书价格的30倍赔款。

(5)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罚款。

4、读者在书刊上涂抹或勾点、污损图书、撕毁书刊,每损坏一页赔款1元。如损坏严重者,按遗失图

书条款处理。

5、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.00元以上罚款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停止借书权一个月至

一学期,收回借书证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。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从严处理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携

出阅览室者,均按偷书论处。

6、遇有特殊情况,由图书馆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,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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